法家思想的核心观点是(精选摘抄61句)


法家思想的核心观点

1、法家思想的核心观点是什么

(1)、文化条件:私学兴起,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教育局面,培养出大批知识分子,士人阶层壮大、活跃。

(2)、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汉书·艺文志》

(3)、战国末期的韩非,总结先人的经验,把“法”、“术”、“势”学说的集成一体,系统性的创造出了法家学说。韩非死后,秦始皇嬴政重用他的思想,使得秦国更加强盛,从而灭六国,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

(4)、第统治的核心是权衡法、术、势三者的关系。韩非认为法就是就是法律法规。由官府制定并且颁发下来,让天下百姓都要了解。术是国君的权术,也就是法需要由术掌控。

(5)、商鞅推行新法后,在秦孝公的权力支持下,全国严格执行新法,使得苟延残喘的秦国迅速发展成了一个战斗力极其强悍的强国。秦孝公去世后,商鞅后来也被秦惠文王车裂,但新法已经跟秦国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且已深入民心,所以新法并没有被废除,此后秦国几代都严格执行“依法治国”的国策,使得秦国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迅速荡灭六国,一统天下。

(6)、王弼(226-249),字辅嗣,魏国人。 王弼能言善辩,是中国古代最年轻的玄学大师。 在学术思想上,提出了“贵无”的观点,认为“无”是事物的本源。因此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制”。在哲学认知论上,提出了“得意忘言”,并论证了《周易》的言、象和意的关系。

(7)、“法家”学说是一种纯粹功利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加以证论思辩,强调刑名之术,以效忠君王之权为归依。

(8)、“术”是统治者任免、考察、生杀官吏的权术。术的实质是统治者对属下的制驭、控制之术。这集中体现在用人制度上。韩非认为“术不欲见”,就是通过君主让臣下不知道任免、赏罚、生杀,一任君主掌握。君主要将“术”藏于心中,使群臣猜不透君主的想法。这是一种用人制度,也是一种操纵控制之术。在术治之下,臣民没有一点自主余地,一切权力全部收归君主。表面上看,作为用人制度,术治达到高度的统全国一致,步调统很有力量。其实,臣民完全丧失独立性,成为被动的棋子,没有一点创造力可言,这种统一和集中是要不得的。除奸是术治的重要内容。韩非以非常规的例证以证常规之事,将常态的人引下人人自危的境地,这种术治必然留下社会灾难。

(9)、这句话的意思是,韩非喜欢研究法家的学术思想,他的观点源于黄帝和老子。他结合道家思想的精髓,探讨法家治国的道理。

(10)、延伸阅读:最齐全的诸子百家之道,流芳百世!

(11)、关于韩非的法、术、势的关系问题,学者多有争论,有人以法为核心,有人以术为核心,有人以势为核心。其实韩非的法家思想结构较厚,总体上他的社会之法依从于自然之道,任法而无为。法治社会是韩非的理想社会。按《礼记‧乐记》的说法,礼、乐、刑、政,皆为治道,韩非重刑罚,强调法、术、势结合的治术,是其刑罚以治的核心内容。从作为具体治术的法、术、势三者关系上来看,势处于核心地位。法律、法规、制度、法令是由官府制定,能否令行禁止,在于君主的威权。势重则法严,势轻则法不行。反过来,法的严格执行,树立起法制的绝对权威,亦即树立起国家与君王的威势。术与势的关系也是一样,暗箱操作的术,让百官战栗,完全听命于国家、君王,术治自身显示出强大的力量,术治的威力,造成一种威势,这就是国家、君王的位势。所以法律、法令、制度与位势是互为的关系,最终落实到位势的加强上;术治与位势也是同样道理,最终加强统治者的威慑力,形成国家、君王的巨大威势。刑政离开礼乐,这种治道是有偏的,维系社会不可能长久,当然只有礼乐而无刑政,也无法维系社会。韩非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另一方面。

(12)、《本经七篇》的前三篇是盛神,养志、实意。主要是讲修身养性,是鬼谷子养生学说的原典。

(13)、教练不是知识训练或者技巧训练,而是一种拓展信念与视。

(14)、而之后,秦二世又开始“复作阿房宫”,并“尽徵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为得就是不让天下人认为是“先帝举事过也”,最终在秦朝暴政的统治下,诸侯并起反秦,而在秦始皇死后本就摇摇欲坠的大秦帝国,就在起义的浪潮中,成为了历史中的过眼云烟。

(15)、法家不同于纵横家,在于有着完整的思想体系;而法家又不同于道、儒、墨三家,在于法家代表人物积极投身于政治活动,准确说就是变法图强,因此法家在当时就不仅仅是一种学说,更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运动,这也就决定了在先秦的诸子百家中,法家对当时的社会进步和时代变迁发挥了最积极重要的作用。事实上,由于春秋早期的管仲时期法家思想的萌芽已经产生,因此整个春秋战国时期的治国理念或多或少都已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同时,由于春秋战国时期文武分职并未完全定型,作为贵族阶层的卿、大夫还没有太明确的分工,常常是平时管理政事,战时带兵打仗;并且由于战争频繁,使得军事成为当时治国的第一要务,因此在这一时期,治国和治军之间并没有形成十分明显的区分,而治军理念也同样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产生于这一时期的著名兵书经典《孙子兵法》开篇就写到:“故校之以计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其中“法令孰行”、“赏罚孰明”都体现了军队法治的思想。在当时,以“周礼”为核心的旧秩序逐渐瓦解,而法家思想所倡导的新秩序正在形成,体现在当时的治军理念中就是“礼”与“法”相结合的思想,例如《司马法》中提到:“礼与法,表里也;文与武,左右也”,法家代表人物吴起在《吴子》中强调法令明,赏罚信的同时,也提出:“制国治军,必教之以礼,励之以义”。通过“律”和“法”来治军,除了体现在这一时期的治军理论中之外,也贯穿在军事家们的治军实践当中:兵家是诸子百家中将实现军事目的当作第一目标的思想流派,代表人物孙武在练兵时,仅因一次军训成绩不理想,就凭“已明而不知罪者,吏士之罪也”将两名宫女斩首的做法,虽然有失草菅人命;春秋末期著名军事家司马穰苴因“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将监军庄贾斩首更难免有借“执法”清除异己之嫌疑,但是,在当时“礼崩乐坏”、人心散乱的时代背景下,由于旧秩序“礼”的缺失,这些看似偏激的做法恰恰对于建立新秩序“法”的威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6)、除了在理论方面的著述之外,我国历代杰出的军事家、将领们在以法治军过程中,往往也是以身作则,秉公执法,赏罚分明。曹操征战中原多年,麾下将士虽然有“红袍队”(曹氏宗亲)和“绿袍队”(非曹氏宗亲)之分,但是在对待赏罚的问题上,曹操却可以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对待有功的将士,即使不是曹氏宗亲,曹操也一样给予奖励提拔,而且绝不低于曹氏宗亲,例如李典、乐进就都是从普通士卒提拔起来的将领,即使如徐晃这样的降将立了战功也一样得到重用;相反,对待犯了过错的将士,即使是曹氏宗亲,曹操也一样施以惩罚,只是在程度上稍轻一些,例如即便曹操本人践踏了庄稼,亦“割发代首”,以示与将士们赏罚一致。诸葛亮“六出祁山”,北伐中原,在治军生涯当中,严于律己并且严格执法,留下了“挥泪斩马谡”之后又勇于承担责任的美谈。南宋著名抗金将领岳飞,运用法纪严格约束军队,坚持“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不仅得到了百姓们的拥护,也提升了军队的战斗力,做到了令行禁止,因此取得了军事上的一系列胜利。

(17)、(公元前455年-前395年),濮阳人,战国时魏国人,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曾任魏文侯相,曾受业于子夏弟子曾申门下,作过中山相和上地郡守。主持变法。司马迁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这些记载都表明,文侯时魏能走上富强之路,李悝曾作出很大贡献。李悝是魏国丞相。

(18)、商鞅是战国时期卫国人,通过变法使得弱小的秦国脱胎换骨,一举奠定了强秦的基础。商鞅变法,强调的是绝对的法治,制定律法,明文公布,让所有人所有事都依法而行。

(19)、侯之情”,即要全面衡量一个国家的国情,据以决定自己的施政方案。

(20)、商鞅的法治派注重绝对的法治,高度重视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一切依规而行。法治派的政略要以酷刑厚赏来实行法案,使凡奉法遵令的人无缺乏赏,凡违法违令得人没有逃罚。法治派注重“以法治国”,规定我国官员学法用法明法,老百姓“以吏为师”。

2、法家思想的核心观点是

(1)、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而担任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

(2)、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三者各有特点。而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3)、 是何人之才能让兼并六国,称雄天下的秦始皇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之感叹?此人名曰韩非。

(4)、自商鞅变法起,秦国确实是重刑好战的,毕竟在乱世之中想要成就一番伟业,不经历风雨的洗礼又怎能看到彩虹的绚丽,但这种重刑好战在战国时期最大限度的集中了秦国国力,才得以让秦国完成大一统。

(5)、在讲清楚了“道”的原理,即,我们弄清楚了“天”以后,我们再来讨论万物。易经和道家思想都认为在生成原理上,天和万物是一样的。只是老子说得更清楚和明白而已。这就是老子的“天下母”的思想。他说:“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没身不殆。《老子》52章归结起来这就是“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的来源。从这里可以看到,“道”一是指天地‘始”,而更重要的是“天”和“人”的运动规律。以至于中国文化中出现了很多关于“道”的规律的概念。比如,大道、正道、邪道、道理等等。意即,符合规律的就是正道,不符合规律的就是邪道。后来封建统治者又把“道”作为自己的化身。认为维护君王的就是正道,不符合君王的就是邪道等等。道的这一概念,无论在中国哪一学派中,包括政治、军事、文化等任何一个领域都可以找到它的影子。所以,如果抽去了“道”的思想,中国文化就要散架。道家的《道德经》指出:“道生一生二生三生万物,”“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可以说这与基督教的三位一体的一神论及创世论不谋而合。神这一观念往往被人们人格化。基督教认为:神既有人格的一面,也更有超人格的一面,神并非有限的人格所能限定,他是无限的。所以,《圣经·约翰福音》指出“道就是神”,可以理解为,它肯定了道家的道就是基督教的上帝,是同一位造物者。上帝(道)是唯一的,不可能在中国有一位,在西方有另一位。基督教认为天使和人的灵魂都不是神,因为神是造物者,而他们是被造者。道家是一种哲学而不是一种宗教,主张顺其自然,无为而治。道教把许多古代圣人当作神崇敬,并且向往人能够长生不老。这种在人当中寻找神的思想和追求永生的思想是有价值的,但只有耶稣才是神借着童女怀孕降生成为人,他既是神,又是人。他通过受难,流血,复活,拯救人类,也证明了他的神性。人相信他,就可以得救,得永生,与神和好,成为神的儿女。其他任何人都只是人而不是神,是被造者,而不是造物者。耶稣基督是唯一的救世主。《道德经》第78章指出:“是以圣人云:受国垢,是谓社稷主;受国不祥,是为天下王。”道家思想与道教的区别,其实从大的方面看,宗教跟思想流派的区别也适合解释道家和道教的区别,比如宗教有比较严密的仪式,有自己的禁忌和制度等等,而什么家之类的思想只强调思想本身,如何去实践则要求的比较少。儒家的核心思想?修身养性,齐家治国。中庸之道,中庸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把握阴阳的大智慧,尤其讲变通,中是整全的,但我们无法同时掌握整全的,所以中就变成了合理。当它大才合理的时候,这个中就代表大,当它小才合理的时候,这个中就代表小,当它极端才合理的时候,中就代表极端。中庸之道,就是如何找到这个合理点,达到以虚控实的目的。仁义礼只是安人法,将心比心平衡的方法。还有经权之道。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6)、本篇笔者就从法家思想的起源说起,聊聊秦朝的暴政根源是否在于法家思想。

(7)、法家是以韩非子为代表人物,提倡法治,主张改革,提出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其代表作是《韩非子》。

(8)、申不害的“术”对于国君的能力要求就比较高,君主英明有才,国家就会兴旺,如果君主昏庸无能,则很有可能天下大乱。所以韩昭侯一死,韩国很快就衰落了。

(9)、这也就是说理官是专职的司法官,虞氏时称为士,夏朝时称为大理,而周朝时称为大司寇,至于理官之称应该是春秋时期兴起的,不过法家虽然源出理官,但又不能等同于理官,不过春秋时期的理官却为法家学说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10)、《朱子语类》上说:“人人心中有一太极。”朱子在鹅湖之会上也明确提出过:太极者,万物之理也。什么意思?我的理解就是:万物之理,存乎于心的意思。朱子之理与阳明之理其实是一个理,这个理就是心,所以说“心即理”。朱子曰:天下之理一也。岂容有二?

(11)、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提出一切事物都有对立面,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道德经》为代表作。

(12)、七是友:荀子提出,学者应“亲友”,以求得在治学上的“好善无厌,受谏而能诫”,即不断地得到批评和指正,而日有所成。

(13)、战国末年,韩非子则对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进行了吸收和扬弃,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法家学说体系。

(14)、道家是中国先秦时期的一个思想派别。代表人物有伏羲、女娲、神农、黄帝、伊尹、许由、巢父、老子、列子、庄子、慎到、杨朱、王诩等。道家以道、无、自然、天性为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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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持法律稳定,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17)、认为天道无为,万物自然化生,否认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张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提倡清静无为,守雌守柔,以柔克刚。政治理想是“无为而治”。

(18)、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19)、从这里我们也能看出,商鞅和韩非虽然都主张重刑,但是这个主张的背后是为了更好地治理国家,减少违法犯罪和作奸犯科的行为,只有如此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20)、做人要本分,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做人要诚实,诚信乃做人之本也。

3、法家思想的核心内涵

(1)、《礼记·月令》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郑玄注曰:理,治狱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而《周礼·秋官》又指出了“大司寇”的职责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

(2)、(2)孙培青.中国教育史教材(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82-

(3)、作为君王,要做的是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通过赏罚机制,使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而这其中的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的人去担任合适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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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家在政治实践中,例如秦国奖励耕战强化农业和战力,毁弃诗书以愚化反对君权政治推行愚民政策,秦始皇为了统一百姓的思想行焚书坑儒。彻底希望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

(6)、此外,汉朝取代秦朝而立开创了一个盛世,而汉朝是承袭秦制的,如果专制必然会在短时内导致暴政出现,汉朝为何又能维持几百年的统治呢?

(7)、愿学者得其精髓,重其所用,发扬古道,利国利民。

(8)、春秋战国时期,各种思想学术流派的成就,与同期古希腊文明交相辉映;以孔子、老子、墨子为代表的三大哲学体系。至战国时期,形成诸子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

(9)、这要分两个评判视角,一个是仅在此传范围谈,一个是仅对比《道德经》和《韩非子》这两本书谈。为方便读者理解,只从后个角度,略谈八个方面:

(10)、李斯的一生,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实践着法家思想的。他重新受到秦王政的重用后,以卓越的政治才能和远见,辅助秦王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大业,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11)、佛家,唯心主义,强调自身修养,讲的是超世,佛教是教育,是教人要深信因果,要得正知正见,超脱轮回,度己度人,成就佛果。佛教的创始人是悉达多,从创立到现在有两千多年。

(12)、《韩非子·备内》亦记载: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意思是如果国家对民众征较多的徭役,那么就会导致民众怨声载道,最终便会导致国家穷了,而权贵们富了,这对于国家的正常秩序来说是危险的。

(13)、法布于众,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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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孟子、子夏、颜回等后来逐步发展以教化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是一个不断发展、与时俱进、昂扬向上的学术流派,堪称民族脊梁。

(16)、商鞅强调“法”,主张国君要明法令,用法律来加强统治。法指健全的法制。

(17)、孟子(前372-前289),名轲,子子舆,战国鲁国人。 “孟母三迁”的典故自古便成为教育的典故。 在学术思想上,他作出了“心性论”的阐述,提出了著名的“性善论”,重视养心,保养自己的心性。 在政治上,他提出了“王道仁政”、“民重于君”的学说,主张用“仁义”的思想治理国家。后代人认为孟子发扬了儒家学派的思想观点,并被尊称为“亚圣”。

(18)、韩非出身儒家,但他的思想体系却是法家。他多次上书韩废王用法家思想治国,却没有受到韩废王重视。

(19)、阴阳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因提倡阴阳五行学说,并用它解释社会人事而得名。这一学派,当源于上古执掌天文历数的统治阶层。

(20)、当我们透过两千多年的时光隧道看向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时,似乎听见了他们在极力地自我辩解:我们总体上是反对重赋、重役的,这个锅我们不能背,至少不能全背。

4、法家思想的核心观点有哪些

(1)、做人要善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